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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先孕,待遇?
2008-11-01
[字号: ]
赣州 **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部
  员工小王2008年3月5日加入公司,与公司签订了1年期的劳动合同,7月初,小王未婚先孕,要求享受三期待遇。
  公司考虑到人性化管理,同意了小王的要求,但公司想在三期结束后终止小王的劳动关系,拟在2009年3月4日给小王续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三期结束后,劳动合同终止。
  问:1、小王是否有权享受三期待遇?2、三期结束后,公司的风险是什么?公司应如何操作才可以规避风险?

肖福灵律师 解答
 女职工的三期是指孕期、产期、哺乳期。1.未婚先孕不能享受三期待遇。(国务院第9号令)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五条 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故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停止妊娠,产假还是应当应当享受。
2.小王在补办了结婚证及准生证的前提下,可以依法享受三期待遇。
3、三期结束后,公司将面临着非法解除劳动关系。
4、公司应在2009年3月4日第一次合同期满时,将其合同延续至小王三期结束的当天,方可避免随意约定合同终止的后果!

                      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   肖福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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