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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醉酒驾车出事后,能否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理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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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元旦,甲驾车行至**街道时,与开电动车的乙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乙重伤昏迷,9天后死亡。事故认定书认定,甲系酒后驾车,且酒精含量超标数倍,已构成醉酒驾车,因此甲负主要责任;乙因在机动车上行驶,承担次要责任。事后经过交警队调解,甲与乙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30万。赔偿后,甲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死亡伤残赔偿5万,医疗费用赔偿8千。
问:甲有无合法依据要求保险公司理赔?
肖律师解答: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9条 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二)驾驶人醉酒的;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根据来函咨询提供的材料,甲作为驾驶人醉酒驾车发生事故致他人伤害的损失结果只能由其本人承担,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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