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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公建开餐馆是否合法?
2008-10-09
[字号: ]
案例:

  2006年,李某购买了一套某居民住宅区内公建房,同年装修过程中擅自将公建房外立面毁损,将原本高窗改设为两个低窗。装修完毕后,李某于2007年6月12日将该公建出租给朋友张某欲开餐馆。问本案李某擅自将外立面改造并出租给他人开餐馆是否合法?

  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两个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李某擅自在装修过程中将公建的外立面破坏并将原本高窗改设为两个低窗,该行为违法。根据建设部《房地产统计指标解释(试行)》第八章的相关规定,户外墙面属于建筑主体的公共部位。根据建设部《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第8条之规定,一方所有人如需改变共有部位的外形或结构时,除须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外,还须征得其他所有人的书面同意。因此,本案李某在装修过程中改动外立面既没有经城市规定部门的批准更没有征得其他所有人的书面同意,故该行为违法。

第二、李某于2007年6月将装修毕的公建出租给朋友张某欲开餐馆的行为可从两个方面分析:(一)由于李某向张某出租房屋的行为系该双方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故该合同系合法有效的;(二)但张某租赁房屋的目的是在居民区开餐馆,那么依据2007年3月1日实施的《大连市城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居民住宅区内禁止开办歌舞厅、游戏厅、机动车维修业、废旧物资回收、加工业服务项目。多层住宅楼内(含楼下公建房)禁止开办饮食业、洗浴场所服务项目。因此,张某不能用于开餐馆。但张某可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来解除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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